一、本次新修法內容之簡要介紹:

本次新修法之草案早於民國108年已產出,不過原本草案中有關「專家參與」、「律師強制代理」等重大法律議題,都不在此次公布之列

本次新修法之內容,主要如第211-1規定之得以視訊開庭;第249規定法院得令明顯之濫訴為補正,補正不能則得駁回;第249-1規定原告濫訴時,法院得對(包括訴訟代理人)裁處罰鍰;第427規定將道路交通事故之請求、刑事簡易訴訟之附民經裁定至民庭者,原則適用簡易程序;第444、449-1規定法院得對濫行上訴之情形裁處罰鍰。

其中,關於第249、249-1中法院得對濫訴原告(包括委任律師)裁處罰鍰之規定,學說上有表示,此次修法將起訴有「重大過失」列為濫訴情形而使法院得令裁罰,是否妥適,應值討論;況且,舊法第249 第3項本就有濫訴裁罰之規定,但舊法在實務操作上已鮮少適用,此次新修法能有多少實效,應值觀察。

二、本次新修法條文對照表:

請參照立法院法律系統提供之新舊條文對照表(網址:https://lis.ly.gov.tw/lglawc/lawsingle?004B42D91B4B000000000000000005A00000000C00FFFFFD00^04527109123000^0006000100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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